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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律法规
来源:上海办 作者:上海办 发布时间:2007-4-10 11:27:46
     

一、外资优惠政策
1、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外,还可以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
2、经批准在开发区内设立的国内企业,除减免税优惠必须由国家批准外,可以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
3、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1995年底前免征地方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发区内自建的房屋或者购置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的月份起,免征房产税五年。
5、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工商统一税。
6、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的短期周转资金,经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审核同意后,应确保贷放;其它信贷资金,优先贷放。
7、外商在开发区内可以按照统一规划,投资开发场地,从事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和房产经营。
8、从事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开发区内生产性企业的优惠待遇。
9、开发区内可以建立保税仓库,为开发区内外的企业提供服务。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还可以建立转口型保税仓库和保税加工区。

二、工业开发区优惠政策
1、生产性的“ 三资 ”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所得稅“两免三減半”的优惠政策。对出口型企业,除享受上述“两免三減半”所得稅优惠政策外,只要企业年出口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70%以上,可享受減半征收企业所得稅的优惠政策。
2、对国家鼓类、研究发展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企业,可免征进口设备关稅和进口环节增值稅。

三、闵行出口加工区优惠政策
1、进口免税
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维修用零配件,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机器、设备、建设用基建物资,自用的办公用品,免征海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入区退税
在中国境内的区外企业货物出口到区内可享受国家有关增值税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从区外入区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材料,合理数量的建筑材料等,按出口办理退税。

3、进料保税
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及消耗性材料全额保税。出口免税。

4、加工复出口的产品免税
工业区之间的进出货物免税。加工区与加工区之间产品、原辅料、机器设备等进出货物免税。

5、外汇管理
国内货物销往境外不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向境外支付不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6、配额许可证
货物可以在加工区和其他国家之间自由进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需配额和许可证。

7、其他优惠政策
同时享有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工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优秀人才优惠政策
为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促进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加快构筑上海人才资源高地,制定本办法。
1、凡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国内优秀人才均可在沪自主择业。用人单位同意录用或聘用的,由用人单位申请引进。
2、本办法所称国内优秀人才,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的人员;
(2)本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3)获得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本市紧缺、急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5)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员。
3、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沪分支机构。
4、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引进的已婚人才,夫妻双方必须同时符合该项规定,其子女可随迁;按第三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调沪的人员,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5、用人单位对申请引进的国内优秀人才必须进行条件认定。条件认定可以委托经市人事主管部门核准的社会任职资格评价机构进行。

五、高新技术优惠政策
1、本市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并设立专门机构,对在沪的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技术等级、市场前景、项目风险及知识产权状况等方面的认定。由市政府颁布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目录,法人或自然人均可以按照市政府颁布的目录,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享受本规定的有关政策。在沪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新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经认定,也可享受本规定的有关政策。

2、市和区、县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融资担保。市政府安排6亿元创业投资资金,从事风险投资,优先支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优先列入市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在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方面给予特别扶持。

3、市政府设立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立项、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和优惠政策的落实等提供“一门式”服务;培育和指导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服务组织;采集、发布应用领域的科技攻关信息,推广国内外科技成果;建立科技界与产业界、金融界的沟通渠道,开展产学研成果信息交流。建立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促进对科技企业的股权投资和产权交易,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

4、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费,部分房产契税可作为政府的补贴返还;免征建设过程中的上水、排水、煤气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持有者创办企业,注册资本可分步到位,免收组建公司时行政机关收取的有关费用(国家规定的除外)。

5、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认定之日起三年内,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按规定列收列支返还;之后两年,由财政按规定列收列支返还50%。经从认定之日起五年内,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按规定列收列支返还;之后三年,由财政按规定列收列支返还50%。

上述返还收入,90%返还企业,10%纳入创业投资资金集中使用。 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转让收益,免征营业税;其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列收列支返还项目拥有者。

6、在沪注册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产业),用1997年1月1日以后企业税后利润投资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形成或增加企业的资本金,且投资合同期超过五年的,于该财政列收列支的第二年度内返还企业。

7、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校、 所股权的收益按照校办企业的财税政策规定执行。应用型科研院所整体转制为科技企业的,在五年内,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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